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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参展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美国

发布日期:2024-10-12数据来源:《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浏览次数:372

(一)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LEAHY-SMITH 美国发明法案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21/2015012110251743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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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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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审查程序手册

https://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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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指南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0228/201702280503528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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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税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126/2014112604262098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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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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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审查程序手册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0918/2014120808325156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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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版权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text/589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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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125/201411251114384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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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关于各州针对保护未披露信息的法律汇总表格,以及适用统一商业 秘密法的州的名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2/201412021201118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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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法律的特殊之处

1 .美国专利法保护范围与专利侵权认定

美国专利是以发明创作经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Trademark Office-USPTO,www.USPTO.gov)审核通过并颁发的证书,允许申请人在专利期限内(一般专利为 20 年,设计专利为 15 年)独享生产营销的权利。美国 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 外观设计专利(patent  for  design)。应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我国专利法中的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美国法 42 U.S.C.2181(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在美国展会上未得到许可,展示、使用或销售他人享有知识产权产品的行 为(例如使用他人作品对产品进行装潢、使用假冒的商品展示、使用盗版软件演示等),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但美国法律下的专利侵权认定条件存在特殊情形,即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在展会上对专利产品进行展示、

使用或销售,存在侵犯美国专利权行为的可能性,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侵权行  为,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定。美国法院相关判例显示,在展会上仅展示、 宣传侵权产品,或者发放的产品图册未标注价格信息(例如在展会上展出产品, 但价格、数量等要素缺失,或者仅仅是在展会上进行广告产品演示,而并非系  “实施了专利技术的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要素的行为”),不足以构成“许  诺销售”或“使用”专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2 .管辖规定

美国法律倾向于加大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查看相关涉及展会专利侵权的案例显示,外国公司在美国某地多次参展,或者仅在美国展会上展示专利侵权产品,当地法院均行使属人管辖权而对案件进行管辖。中国企业到美国 参加展会时,需要谨慎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美国法院适用“长臂管辖权”,对于涉及美国“因素 ”的,就有可能被纳入司法管辖范围之内。

3 .诉前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被视为一种“非正常的法律救济”,当事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才可 获得救济。禁令一般包括临时限制令、初步禁令和永久性禁令,其中,临时限 制令和初步禁令都是在法院尚未对案件实体问题做出裁决之前的救济措施。 权利人为有效制止即将发生的侵权,可以依据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诉前申请临 时限制令,满足一定条件时无须告知被申请人。初步禁令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 为保全类似,适用于诉讼程序启动后至判决前,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作出,需 告知当事人。在美国展会上,诉前临时禁令的使用较为常见。

4 .特别“301 条款”

“301 条款 ”是美国政府针对损害美国贸易利益和商业利益的外国政府的 行为、政策和美国知识产权法律环境研究做法进行调查、报复和制裁的手段, 其本质是美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做法在外贸领域的体现,利用贸易政策推 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即通过强化美国对外贸易协定的实施,扩大美国海 外市场,迫使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维护美国的利益。“特别 301 条款 ”旨在保护知识产权,在美国《1984 年贸易和关税法》第 182 节中, 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把知识产权与外贸的关系加以明确,并在《1988  年综合贸 易与竞争法》第 1303 节中对其内容作了补充,以后作为《1974 年贸易改革法》 的 182 节归入美国法典第 19 卷的 2242 节。这就是一般俗称的“特别 301 条 款 ”。美国贸易代表依据“特别 301 条款 ”将目标直指那些被其认为“未提供 充分的(adequate)、有效的(effective)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 ”。

美国在动用 “特别 301 条款 ”时,往往采取三步骤:

(1)把与之有一般纠纷的贸易伙伴 列入“观察名单 ”。这时,被观察国家应尽快努力,改善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水平。否则将被作为有“重大纠纷 ”的贸易伙伴而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 ”。 

(2)被列入“重点观察名单 ”的国家,应在一年内对保护知识产权采取重大 措施。否则将被升至“重点国家 ”。

(3)一旦被列入“重点国家 ”名单,该 国应当在宣布之日起半年内,在被指控的知识产权领域取得明显改善,否则, 美国将按程序,采取报复措施。2005 年美国根据“特别 301 条款 ”审视了 90 个国家,其中把包括中国在内的 14 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 ”,把 38 个国 家列入“观察名单 ”。

5 .“337”调查

根据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若外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侵害了美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可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控告。在 ITC 调查核实后, 可颁发强制排除令或禁止令,由海关采取相应措施扣押侵权产品,即建议美国 海关阻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或针对已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要求企业或个 人停止销售、广告宣传、市场开发等行为。

337  条款适用的实体要件为:**,不公平竞争方式和不公平竞争行为, 包括侵犯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它权利;第二,侵权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第三,必须有美国国内产业的存在。但从多年来美国适用该条款的整体 情况来看,337 条款主要适用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一旦美国控诉其他国家 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证明成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直接发出“禁止进口命 令 ”,排除一切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337 调查”的特点包括:

一是“337 调查 ”的主管部门是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 ITC)而不是法院,由 ITC  依当事人申请后展开调查并作出裁定,属于美国的“行政救济”。

二是起诉要 件宽松,立案容易。在“337 ”调查中,只须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行为,对于 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无需证明,而且不要求美国国内已建立起成 熟的该产业,只需证明国内存在相关产业即可。

三是“337 ”调查和裁决具有 不公正性。对不应诉或不全面应诉的被告,“337 ”调查程序中有非常不利的 缺席裁决规则。根据“337 ”调查程序规定,被诉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答辩意见,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被诉方缺席,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放弃在调查期间答辩的权利。行政法官 可缺席裁决。

四是处罚措施严厉。典型的有:①有限排除令:虽然只禁止被调 查企业生产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但其效力可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下游或 下级产品,以及上游的零部件产品。②普遍排除令:不仅针对被告公司的产品, 还禁止某一种类的所有进口产品进入美国市场。③禁销令:要取得禁销令必须 事先在申述书中将该美国国内企业列为侵权方,加上该企业必须经调查发现 违反“337 条款”,同时证明该企业在“337 调查 ”过程中库存大量的侵权产 品。④没收已入境流通的产品。

6 .执法体制

(1)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 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美国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般是在州法 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相应的对其管辖的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纷上诉 则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建立,减少了上诉案 件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冲突,使专利制度更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区 法院还管辖涉及上述权利的不正当竞争和滥用商业秘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 院一般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惯法取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秘密的滥用和不 正当竞争等案件。

      (2)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根据《美国关税法》 (1930 年)第 337 条规定的案件(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拥 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其具体实施情形如下:

其一是关于商标。进口到美国的国内或者国外生产制造的货物,如果货物 上标有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且在美国海关备案的商标,美国海关如果怀 疑其为假冒商标(Counterfeit Marks),那么美国海关将有权予以扣留。不仅 如此,对于使用了可能导致混淆(Confusingly Similar)的商标或商号的货物, 美国海关同样有权予以扣留。对于海关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除非权利人自收 到海关扣留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出具同意上述货物进口的书面意见,否则海关 将自行认定其构成侵权与否,进而作出决定,禁止进口或扣押。

其二是关于版权。根据美国的版权法规定,明显的盗版(Clearly Piratical Works)和可能的盗版(Possibly Piratical Works)都可以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对于明显的盗版,无论其是否备案,海关均有权禁止其入境;而对于可能的盗 版,若是相关版权已经依法备案,则海关将中止进口通关程序,通知进口商在 30 日内提交证据进行抗辩,否则该进口货物将被视为侵权货物予以没收。

其三是关于专利,美国海关可根据 ITC 对相关专利产品侵权调查后颁发 的排除令阻止该等产品入境。由此, 中国参展企业一旦涉嫌侵权,很可能遭到 美国海关的前述执法处理而难以入境,甚至会因禁止令而不能展出。

在执法实践中,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获得制止侵权和保留证据的临时救 济,还可获得制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久性禁令、赔偿及其他*终救济。对于严重 侵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定了刑事制裁措施。

7 .展会方面的特殊规则

中国企业赴美参展,在遭遇他人违反展会规则,侵犯其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时,可依据美国展会行业普遍适用的规则,及时合理合法地维权:“任何人 必须在任何时候都遵守该协会的规章,任何一方违反了规则将会导致由组展 方采取的如下措施:首先是关闭展位;其次是丧失优先权;第三是不得参加该 组织者今后组织的任何展会。”适用于任何一方的特殊规则还有:“不得进入 他人展位或在他人展位周围闲荡;不得骚扰或者对抗其他参展商;不得从其他 参展商展位上移除任何东西;不要对那些不允许出现在展会上的人进行注册 或者标识;不得对其他参展商的展位或者产品进行摄像或摄影;如果参展商获 得一项法院指令,不能自己送达或者让无关的第三方送达,而要交给展会管理 办公室。组展方在展会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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