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概述---------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类型,侵权后果
发布日期:2024-10-10数据来源:《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浏览次数:382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作为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受到地域的限制,除签 有国际条约或双边、多边互惠协定的以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 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 企业在境外参展时,即使参展企业已经在国内获得了参展产品的相关知识产 权,仍有可能不受参展地国家的法律保护,甚至有可能侵犯参展地国家相关权 利人的知识产权,产生侵权纠纷。
由于国内企业对境外国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甚少,加 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企业在“走出去 ”过程中经常会遭遇到展会所在地 的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的执法调查,如某年在德国柏林国际消费电子展上,德 国海关曾以“可能侵犯专利权 ”为由,突袭了我国69 家企业展位,并没收了 大量展品。一些国外相关组织、企业、 执法机构等也会在中国企业境外参展时 使用知识产权手段,如 2018 年德国法兰克福展会上,我国某公司被举报,当 地警方对其展会摊位进行检查并责令整改;某企业遭遇德国某公司“钓鱼式 ” 诱导询价,落入竞争对手圈套。为此, 企业在“走出去 ”之前,应对境外展会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常见的类型、方式以及相应的侵权后果有所了解,做好预案 应对。
**节 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类型
企业在境外参展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集中在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 著作权等类型,此外还会涉及少量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纠纷案件。
要点一:专利权侵权纠纷
侵犯专利权,是指未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境外展会侵犯专利权纠纷通常主要是指展品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利而引发 的纠纷,所涉及的多是专利产品中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在境 外参展侵犯专利权的主要形式如下:
(一)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
在境外展会中,参展商在展会上向参观者演示产品中涉及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使用的专利,进而产生专利侵权纠纷。例如,在展会中,展出、演示产品, 使用了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专利。
(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许诺销售 ”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 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很多中小企业为了在进行实际投资或生产前获 得订单,或者为了调查市场需求,经常通过公司网站、展会等途径声称自己能 够生产或提供某些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如果未经专利 权人许可,实施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行为,其行为则 构成侵权,专利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中, 外国律师往往会根据中国企业的网站、市场推广网站以及展会登记册上的许 诺销售信息对参展中企业直接采取法律措施。
(三)在参会举办国地域之外发布已在该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
在欧洲某些发达国家,需要注意产品宣传涉嫌侵权。以德国为例,无论何 种形式的广告,如纸质广告、网络广告、电视广告等,只要存在向德国销售他 人已在德国注册登记知识产权产品的广告的情形,或者主观上有在德国使用 的意图,即使不将相关展品、宣传册、宣传画带到展会上,也构成侵权。在网 站上所作的宣传和广告,都会受到德国法律的管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想合 法使用他人产品宣传自己的产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这种使用是必须 的,是为了表示产品的用途而不是产品的来源。比如,使用汽车来为轮毂做广 告。其二,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要点二:商标权侵权纠纷
商标,我们生活中通常称其为“牌子 ”,是使用在商品上的标记,是商品 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 服务相区别使用的标记。在各国的法律中, 商标的定义并不一样,但对商标实 质的理解是基本一致的,即商标的本质在于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
境外参展容易引起商标权纠纷的行为有:参展商未经权利人许可展出带 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或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外报价、成交、搭赠, 将不能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产品在展台上摆放或用作宣传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受保 护,在境外参展国未经注册,则不受保护。
境外参展过程中商标权纠纷的表现形式如下:
(一)商标侵权行为
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 标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 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 淆的行为。
2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销售者是否明知,都属于侵权行 为,但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商品,且能够证明该商品 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 .伪造商标标识及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的行为。
4 .反向假冒
反向假冒乃假冒的“反向 ”,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 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更换成自己的商标并投入市 场的行为。
5 .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 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在境外被抢注
国内著名商标在境外被抢注,抢注人一般是海外经销商和职业抢注人,他 们希望通过抢注商标的方式,获取更多利润,或在与中国企业议价和谈判过程 中得到更多益处。这些熟悉中国品牌的职业抢注人,精准聚焦未在海外注册的 中国企业优质商标。中国企业的商标一旦在境外被抢注,在境外参展时就很可 能面临侵权风险。例如,狗不理在日本、五粮液在韩国、王致和和海信在德国 均已被抢注;“连花清瘟 ”和“LianhuaQingwen ”在智利、西班牙、菲律宾、 印尼等国家被抢注;小鹏、知豆、雷丁、丽驰、智车优行、御捷这 6 家新能源 汽车公司的 15 枚商标在东南亚的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 3 国被抢注。
(三)被他人许可使用的商标,超过许可期限仍使用
商标的许可具有期限性。哪怕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被商标权人许可使 用的,但如果超过了商标许可的使用期限却仍然进行使用,有可能被诉商标侵 权。
(四) 已注册的商标未续展,导致商标失效
商标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在法定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超过法定 有效期限则不受法律保护。在国外已经获得了注册的商标,需要注意有效期限, 及时对商标权申请续展,如果未及时续展会导致商标失效,则不受法律保护。
(五)在中国构成通用名称的在国外却可能是注册商标
部分名称在中国是通用名称,不受法律保护,而在国外这些名称并不一定 是通用名称,其有可能是注册商标,如果贸然使用,可能导致商标侵权。比如, MTV 在中国是音乐电视的通用名称,但在法国却是一家电视台的注册商标, 如果我国企业对此不知情, 并在法国参展商品、包装及其宣传品上使用带有 “MTV ”的标志,就可能侵犯该电视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再如,DIVX 是一 种电子视频格式,在中国是作为一种视频格式通用名称使用,但它也是美国 DIVX 公司的注册商标,国内企业在美国参展, 如果在广告宣传品上标有 “DIVX ”标志,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六)颜色商标侵权
颜色商标侵权是指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具体问题,侵权发生在商标的颜色 及颜色组合构成上。企业赴境外参展,往往忽略“颜色商标 ”侵权,认为改变 了注册商标的颜色就可以避免侵权,实际上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七) 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
若参展商在展会中将商号突出使用,一旦有其他注册商标权人注册了与 该商号相同的文字商标,极有可能被视为侵犯注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权,从 而引发商标侵权纠纷。
(八)搭赠商品行为引发的商标侵权
在境外展会中,许多厂商向参加展会的人赠送产品,目的是推广宣传自己 的商品,赠送的商品如果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也会构成商标侵权。
要点三:著作权侵权纠纷
侵犯著作权,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发表、使用、 出售他人作品,或歪曲、篡改、抄袭他人作品,以及为前述行为提供帮助等行 为,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境外展会涉及的著作权纠纷主要形式:
(一)展台设计侵权
侵权行为一是参展商拷贝其他参展商的展台设计,稍加修改而成为自己 的设计;侵权行为二是参展商选择招标方式让他人提供展位设计的图纸,收到 竞标的图纸后以各种借口不让竞标者的方案中标,之后转手将扣留下来的设 计图纸或者方案提交给第三方抄袭使用,或略加修改予以使用,或者参展商在 使用展台设计搭建商的设计图纸方案后不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二)展会宣传侵权
侵权行为一是参展宣传册抄袭他人的产品宣传册;侵权行为二是展会宣 传中涉及的背景音乐、宣传图片等未经权利人许可。
(三)软件著作权侵权
参展商在使用计算机软件展示展品过程中如果使用盗版软件则会面临侵权风险。
(四) 产品著作权侵权
产品著作权侵权包括未经许可直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和未经许可对著 作人的作品进行修改、汇编、翻译等行为。产品著作权纠纷多发于文化艺术业、 文化教育业、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家居制造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 业的展会,涉及作品类型主要为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模型作品等。 比如,某年德国MOOD 展览会上,美国某公司发现中国浙江某公司的产品图案与公司的一模一样,遂向主办方申请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从展会上撤展。 MOOD 展览方在要求撤展相关产品时,浙江某公司声称其拥有完整版权,并 出示了数字设计作品备案电子证书,后经法院审查,该证书系伪造,*终法院 判决美国某公司胜诉,浙江某公司赔偿美国某公司 15 万美元的经济损失费。
要点四:不正当竞争纠纷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 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境外展会中常见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类型包括:
(一)商品假冒行为
1 .商品主体混同行为
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的商 品发生混淆的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 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 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2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
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作不真实 的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类:(1)在 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 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 假表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 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 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构成对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二)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宣传,导致 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三)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 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个人或单位通过盗窃、威逼、利诱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或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
(四) 商业诽谤行为
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的行为。
第二节 境外展会知识产权侵权后果
要点一:直接后果
参展企业一旦被举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其展品将有可能被扣押、查封、 颁发临时禁令或追诉等,企业将无法正常进行产品展示、商贸洽谈等活动;严 重时企业参展负责人可能会被当地警方抓捕。
要点二: 间接后果
企业在展会中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不仅使企业参展受挫,而且还可能极大地损害企业的国际形象,影响其市场营销,展后还可能使其陷入诉讼纠纷的 泥潭,使得企业损失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