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参展国及地区的法律规定--欧盟
发布日期:2024-10-14数据来源:《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浏览次数:321
(一)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欧盟欧洲专利公约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21/20150121101943443.pdf
欧盟欧洲专利指南
https://link.epo.org/web/how_to_get_a_european_patent_2022_en.pdf
欧盟欧洲专利审查指南
https://link.epo.org/web/legal/guidelines-epc/en-epc-guidelines-2024- hyperlinked.pdf
欧盟商标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16/20150116101553246.pdf
欧盟欧洲专利局收费表
https://www.epo.org/en/legal/epc/2020/rfees.html
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8/0131/20180131033828427.pdf
关于共同体设计的第【2002】6 号(欧共体)理事会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16/20150116100219174.pdf
(二)欧盟法律的特殊之处
1 .欧洲统一专利是什么?
随着欧洲专利诉讼协议(European Patent Litigation Agreement)的通过, 欧洲统一专利制度即将建立。目前,欧洲统一专利还没有正式施行,因此,这 里仅对欧洲统一专利进行简短的介绍。(详情请参见欧洲专利局网站 http : //www.epo.org/law-practice/unitary.html)
欧洲统一专利将与欧洲专利、国家专利并行存在。欧洲统一专利,即指在 参与国的范围内具有单一效力的专利。在审查程序上,欧洲统一专利与传统的 欧洲专利大致相同。但与欧洲专利不同的是,欧洲统一专利不需要在获得授权 后继续在各成员国内进行登记生效,而且也不需要向各成员国递交官方语言 译文。而是在获得授权后立即在成员国内受到保护。而译文将由欧洲专利局的 机器译文来提供,只有在涉及侵权和无效诉讼等涉及专利的诉讼案件时,才需 要提交人工译文。
2 .欧盟在外观设计方面有何特殊之处?
欧盟理事会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指出:外观设计指产品整体或一部分的 具有特征的外观,特别是产品自身的或其装饰的线条、轮廓、颜色、形状、纹理和/或材料。
欧盟的统一外观设计保护分为注册外观设计(RCD)和非注册外观设计 (UCD)。二者都可以在所有成员国范围内获得整体保护。
注册外观设计即在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注册的欧共体外观设计,其可以 获得*长 25 年的保护时间。欧盟外观设计获得保护的条件为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即不能与在先申请相同或类似。创造性即指所提交的外观设计应当给 予观众完全不同的观感,使得观众足以判断其为另一产品。
欧盟外观设计的审查过程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在形式审查中,将着 重审查所申请的外观设计的形式问题,例如复制品或图片不足以阐述设计内 容、非欧盟成员国国民没有委托代理人、没有交纳费用等等。而在实质审查中, 将审查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是欧盟外观设计条例所规定的外观设计,即特 征是否完全受技术功能制约,以及所提交的外观设计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新颖 性和独创性在审查程序中不做审查,但在异议程序中将作为异议或无效的理 由。在欧盟外观设计授权并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请求。
非注册外观设计是指没有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
也就是说,非注册外观设计不需要申请。自于欧盟境内首次被公众知悉之日起, 外观设计自动受到为期 3 年的保护。3 年保护期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不 能续展。但在首次公布 1 年之内,外观设计可以在享受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 的同时注册欧盟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与非注册外观设计的区别在于:首先二者具有不同的保护 期限,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长为 25 年而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仅 为 3 年;其次,二者的保护范围不同,欧盟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延伸到任何相 同或类似的设计——即使其为善意侵权(未知存在该外观设计的情况下),而 非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仅涉及故意或恶意的侵权(即知晓存在有该外观 设计的情况下)。
但二者皆可以对涉及受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的任何没有得到许可的制造、 许诺销售、提供、销售、进出口行为提起侵权诉讼。
3 .商标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商标可以由任何能以图形代表的标志组成,特别是保护姓名的文字、设计、 字母、数字、物品形状或其包装,只要该标志能够使物品或服务与其他的物品 或服务相区分。商标大体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具有文字部分的图形商标、三维商标、颜色商标和声音商标。
欧盟商标由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负责注册审查,其初次保护时间为 10 年, 并且随后可以无限续展。
欧盟商标的审查主要是形式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一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 符合要求,包括文件的语言、签名、所有人、优先权等问题。二是审查绝对理 由,包括:商标是否能够以代表性图形描述——即商标必须是可书写的,商标 是否缺乏显著性、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等。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以上的绝对 理由,商标注册将予以驳回。如果所申请的商标符合欧盟的指令和条例,则予 以注册并随即公告。但在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有第三人提起异议——即商 标与其他在欧盟范围内或其成员国境内受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类似,则进入异 议程序。如果没有任何第三人提起异议,商标便可以在欧盟成员国范围内获得 整体保护。
4 .知识产权制度有何特殊之处?
欧洲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欧盟各国依据欧盟的法规和指令来执行。欧盟根 据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如 TRIPS 协议等,以及参考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制定 针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的法规和指令,其主要有: 欧洲专利公约、第 2004/48/EC 号令以及欧盟关于诉讼的条例,如布鲁塞尔条例等。欧盟内的法律 法规由各成员国负责执行。在各成员国内部,欧盟法应当优于成员国的国内法。 由此,得以保证欧盟法律法规的统一实行。
由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对于侵权行为有着不同的裁判标准和赔偿标 准,为了打击侵权并且为了使侵权行为在欧盟范围内有统一的裁判和赔偿标 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 2004 年颁布了第 2004/48/EC 号令,即“确保知 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程序指令”。
该指令详细规定了各成员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基本标准,其中比较重 要的标准包括:
(1)证据和证据保全,譬如禁令和扣押等临时措施:即,当权利人有充 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司法机关令被告提供相关的证据,如银行往来 帐目、侵权产品等等。在必要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形式来申请 证据保全,即证据冻结令或称临时禁令,以避免被告损坏或者转移证据而造成 原告的权利损失。但是在证据扣押之后,原告必须及时在 31 天内提起诉讼, 以确认侵权行为和查扣证据的必要性。如果侵权不成立,被告将有权要求原告赔偿扣押证据带来的经济损失。
(2)销毁、召回或者永久清除违法商品。如果侵权行为得到确认,原告 即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召回并销毁侵权产品,并且要求将侵权产品和用于 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具从商业渠道中清除。
(3)经济补偿、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金。对于侵权行为,不管其是否故 意,原告都可以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对于故意侵权,即被告在已知或者应当 知道存在有受保护的物品的情况下进行侵权行为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可以包
括:(a)被侵权人的利益损失、(b)若适当的话,侵权方因侵权行为获得的 不正当利益、(c)以及由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也可以在适 当的情况下根据某些原则设定总额来计算,如至少是正规许可需交纳的许可 使用费。对于非故意的侵权,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利润或者法律预定的损害 赔偿金。
5 .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有何特殊之处?
欧洲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主要依靠海关完成。欧洲委员会设有经济、金融、 税务与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欧盟税务 与海关同盟总司协调和指导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事务和政策,具 体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工作则由各成员国海关实施。海关负责对涉嫌侵权的 物品的查扣。如果认为物品涉嫌侵权,海关可以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对嫌疑物 品中止放行或扣留。申请人接到海关中止放行或者扣留货物通知后确认其侵 权,并同意销毁货物的,销毁由海关执行。
(1)执法依据
欧盟各成员国在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方面*重要的依据有《欧洲共同体海 关法典》(the Community Customs Code)和《欧盟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条例》 (欧盟理事会第 608/2013 号条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 608/2013 号 条例》详细规定了海关在面临可能的侵权行为时的职权范围、处理程序等细节 问题。
(2)执法程序
**,查扣程序。权利人可以向海关当局提出查扣或中止放行有侵权嫌疑 的物品的请求,如果申请获得批准,之后由海关执行物品查扣。
在查扣后的 1 个工作日内,海关将通知申请人或者物品的持有者或物主, 并且如果有请求的话,海关向决定持有人或者申请人通知所扣押的物品的类型、数量、来源、海关程序等。
如果海关认定物品有侵权的嫌疑时,在没有批准的查扣申请或者申请人 没有获得查扣批准的情况下,海关依然可以查扣或者中止放行该物品。并且在 作出查扣之前,海关将通知*有可能提出查扣申请的相关权利人。并在查扣之 后,向相关权利人通知查扣结果。但是,如果在查扣后 1 个工作日内没有发现 能通知的相关权利人,或者在查扣后四天内没有获得批准,则查扣撤销。
第二,销毁程序。在收到查扣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可以向海 关当局提出销毁货物请求,易坏品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应包括关 于该货物侵权的报告。申请还应附有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关于销毁货物的书 面同意函。销毁的申请期限基于届满前的申请人申请可以延长。
收到查扣通知后于 10 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对于易坏品于 3 个工作日内, 申请人、持有人和物主没对销毁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销毁。
如果持有人或者物主对销毁没有作出书面确认,申请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 日内采取确认物品侵权的程序。
销毁的组织工作可以由海关承担,但销毁货物的费用和相应责任应由申 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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