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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18数据来源: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2024 年版)浏览次数:5

(一)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德国专利法

https://www.wipo.int/wipolex/en/text/58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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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实用新型实施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1226/2017122610180829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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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观设计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8/0130/201801300546259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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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观设计法实施细则

https://www.wipo.int/wipolex/zh/legislation/details/2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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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1226/20171226104249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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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7/1226/2017122610572568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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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国法律的特殊之处

1 .临时禁令(einstweilige Verf ü gung)如何规定?

临时禁令是德国法律中对权利人提供的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如果禁令申请人认为其所拥有的合法权利会因为当前情势的变更而在之后无法得到执行或者其执行会受到实质性的妨碍,则其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临时禁令的申请。依据禁令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可以依据其自 由裁量权,签发临时禁令,要求禁令相对人停止侵权。

临时禁令的“临时性”,只是体现在它可以通过抗辩程序、主要诉讼程序而撤销,除非法院在颁布禁令时明确规定了禁令的时间效力(很少见),临时禁令在依法程序被撤销前一直是有效的,而且具备完全的强制执行效力。被申请人在禁令撤销前必须遵守禁令,否则将会被处以巨额罚款或者代替罚款的拘禁。可以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 抗辩,申请废除禁令。法院会在接到抗辩请求请求法院命令禁止申请人在限期内提交正式起诉状。如果临时禁令申请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起正式诉讼, 案件就进入了主要诉讼程序。

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 和法律观点,以及证人证词和专家证词,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临果临时禁令申请人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起正式诉讼,案件就进入了主要诉讼程序。在主要诉讼程序中,法院会审查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观点,以及证人证词和专家 证词,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临时禁令申请人没有按照法院要求如期提起正式诉讼,法院就会撤销禁令。一旦临时禁令在上述两个程序中被认定是错误的, 被申请人可以要求临时禁令申请人赔偿损失。由于事后情况变化,禁令禁止的 行为合法化了,也要申请废除临时禁令。在临时禁令被依法废除前,仍然有效。

(1)临时禁令的签发条件

德国法院在决定是否签发临时禁令时,一方面需要考虑对禁令申请人合 法权利进行及时保护的利益,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禁令相对人不因错误的禁令 而遭受损害的利益。

依据德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而言,临时禁令的签发需满足以下条件:禁令申请人具有应受到德国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如有效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受竞 争法保护的权益;禁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即将或正在遭受禁令相对人的侵害; 禁令申请人获得临时禁令具备“紧迫性(Dringlichkeit)。

禁令申请人需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信的”(glaubhaft) 说明上述签发临时禁令的前提条件存在。

(2)临时禁令的签发程序

在收到禁令申请人的临时禁令申请后,主审法官可依据案件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自行做出裁定或者组成合议庭进行裁定。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紧急案件中,在无需进行口审程序的情况下,临时禁令裁定才可以 由主审法官个人做出。

此外,在临时禁令程序中,正常情况下,法院应该传召禁令相对人并给予其参加口审的机会。但是在紧急案件中尤其是展会侵权时,德国法院经常会在 不传召禁令相对人、不进行口审的情况下,在很短时间内(一两天,有时甚至 当天)签发临时禁令。

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 如果被告即刻承认原告的权利,从而使得诉讼程序的提起并非必须,那么诉讼 程序的原告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同时,《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2 条 第 1 款也规定,权利人在采取法院介入的法律手段前,应该通过向对方发警告函来给予对方一个庭外和解的机会。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禁令申请人在提起临时禁令程序前,没有向禁令相对 人发送警告函,而直接提起临时禁令程序,则在禁令相对人马上承认禁令申请 人请求权的情况下,该临时禁令程序理应是可以避免的,所以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理应由禁令申请人来承担,也包含异议程序的费用及禁令相对人的法定律师费。

(3)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Widerspruch)

如果禁令相对人认为法院签发的禁令不满足临时禁令签发所需要的条件, 可以在收到临时禁令后的任何时间(理论上没有时间限制,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考虑是否涉及诉讼请求权丧失时效的情形),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

依据临时禁令签发的条件,提起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理由主要为:

a .禁令申请人不具有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或者其所依据的知识产权理应被 无效或撤销。如禁令申请人并不是相应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者没有获得相应 的授权;如申请人的商标连续五年未使用而应被撤销(宣告失效),或因具有绝对注册障碍而应被宣告无效;如申请人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法律所要求新颖 性和独特性而应被宣告无效;如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法律所 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而应被撤销。

b .禁令相对人的行为或产品并不侵犯禁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违反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c .禁令不具备临时禁令所要求的“紧迫性”。

一般情况下,禁令申请人需在知道侵权信息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临时禁令申请。如果申请人在知道侵权信息后,没有及时主张其权利,则其自 身的行为本身就表明,临时禁令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紧迫性”。只要禁令相 对人能够证明,签发的禁令具有上诉任意一个异议理由的情形,法院就会撤销 该临时禁令。临时禁令被撤销后,禁令相对人可以要求禁令申请人赔偿其因为该临时禁令而遭受到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临时禁令的异议程序并不会导致临时禁令效力的中止或中断,禁令申情人依然可以执行已签发的临时禁令。此外, 临时禁令的撤 销,仅仅表示临时禁令不应被签发,禁令相对人不必再遵守禁令上的规定。禁 令的撤销并不代表禁令申请人不得提起针对禁令相对人的正式侵权诉讼程序 (主争议程序)。

(4)要求禁令申请人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起正式诉讼

如果禁令相对人确信自己的产品或行为并没有侵犯到禁令申请人的权利, 那么可以依据《德国民事诉讼法》, 请求法院要求禁令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提  起针对禁令相对人的正式侵权诉讼(主争议程序)。

如果禁令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起正式的侵权诉讼,禁令相 对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临时禁令并判定由禁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如果禁令申请人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提起了正式的侵权诉讼,则禁令相 对人依然可在正式的侵权诉讼中,对禁令申请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进行攻击, 或者论证自己的产品(行为)不侵犯禁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不违反《德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2 .专利方面有何特殊规定

在德国,有保护效力的发明专利包括德国发明专利、欧洲发明专利和在德 国有效的国际发明专利。德国关于发明专利无效程序实行“双轨制”,即对发 明专利的无效程序必须要在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不服联邦 专利法院的判决,可以在德国联邦*高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实用新型分离程序是德国专利商标局极为特殊的一项程序,即从德 国的发明专利(包括德国发明专利或专利申请、指定德国的欧洲发明专利或专 利申请、指定德国的 PCT 申请)中可以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的申请。分离出 德国实用新型后,原有的发明专利申请程序仍然继续进行。

德国实用新型分离程序为申请人在多种情况下提供了可能性,比如:如果 PCT 申请进入德国的 30 个月期限已经错过,则可以考虑在 30 个月期限截止 日期所在月的月末起两个月内从 PCT 申请中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在发明专 利审查期间,可以考虑分离出德国实用新型,快速获权后并以此请求停止侵权 及损害赔偿。

3 .产品模仿方面特别规定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如果一个产品的外部特征(包括技术特征) 具有竞争独特性,有一定的知名度,即使这个特征不受专利或不再受专利保护, 那么对这个特征的模仿,也有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危险。

4 .网络广告宣传的特殊规定

德国法院认为,只要网站可以在德国打开,就在德国有影响,广告后果就 可能会发生在德国,那么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就应该适用德国法律。因此, 如果企业在网络上做了违反德国法律的侵权产品广告,当企业赴德国参展时, 即使没有携带侵权产品,也没有在展会上发放产品宣传材料,权利人仍然可以申请针对该企业的紧急临时禁令。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企业可以通过在网络广告上发表限制产品销售范围的声明,来降低可能构成侵权的法律风险。


5 .海关行政执法的特殊规定

德国海关行政扣押不限于边境口岸,其执法权限是以货物是否来自外国为准,因而德国国际展会也常常是采取执法行动的地方。德国海关保护分为依 欧盟法提起申请和依德国国内法提起申请两类。 申请德国海关执法的企业需要提供:**,申请人详细信息;第二,证明申请人有权提起海关保护的证明材料(通常包括授权书和各类许可协议等);第三,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第四, 若干承诺书;第五,其他海关要求提供的信息。依德国国内法提起申请还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

在海关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完成扣押之后,会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发出正式通知。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如果其对扣押行动存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提起针对该扣押的申诉程序。否则,只能在后续的正式民事法律程序中全 力应诉,以争取有利于己方的判决后放行货物、要求损害赔偿。对于依德国国内法提起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起异议,申请人在接到海关通知后,还必须在 期限内向海关提交一份载有允许扣押的法院裁定(较为常见的是临时禁令), 否则海关也必须结束扣押、放行相关货物。

按照欧盟条例,德国海关扣押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且相关权利人提起扣 押申请的门槛很低,只要提供注册权利证明的复印件及一份书面的承诺,保证 在未按时启动侵权民事法律程序或者民事法律程序*终裁决被申请人不构成 侵权时,由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因海关扣押而遭受的损失即可。海关扣押物品 后的程序可以分为民事法律程序(法院程序)和简化的销毁程序(海关销毁侵权产品):

(1)申请人在收到海关扣押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需要向海关回复其是否已经启动了处理侵权的民事法律程序。该民事法律程序可以是正式起诉,也可以是临时禁令程序;

(2)申请人在相同的期限内通知海关同意把被没收的侵权产品由海关销毁,即“简化的销毁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不仅需要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销毁, 而且也需要被控侵权人在同一期限内书面表示同意。只要二者之一明确表示 反对销毁,申请人就必须在期限内转入民事诉讼程序,否则海关就会撤消对涉嫌侵权产品的扣押。

一旦海关扣押物品后程序进入民事法律程序,法院会通过审理并*终判决被控侵权人是否侵权。如果*终认定侵权不成立,那么海关扣押的申请人民事诉讼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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