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24-10-25数据来源: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南(2024 年版) 浏览次数:426
(一)香港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香港地区版权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1/20141201052109131.pdf
香港地区专利(一般)规则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1/20141201050551537.pdf
香港地区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1/20141201051056943.pdf
香港地区注册外观设计规则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1/20141201051206342.pdf
香港地区商标条例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4/1201/20141201051534225.pdf
香港地区商标规则
https://www.worldip.cn/uploadfile/2015/0122/20150122063357301.pdf
(二)香港地区法律的特殊之处
1 .商标
(1)系列商标
香港接受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条例》的规定:“一系列的商 标指超过 1 个在要项上相似的商标,而该等商标只在对该等商标的本质并无 重大影响的不关乎显著特性方面有所差异。”简单来说,申请人可以选择将字 体、大小写、简繁体、颜色等“不关乎显著特征方面 ”的地方有差异的商标(不 超过 4 个)申请注册为一件系列商标。
(2)语言
香港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用中文或英文提出。如果申请人以纯中文向香港 知识产权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则商标获得接纳后的注册证书只是中文版;如 果申请人是以纯英文提交申请,则获得的注册证书也将是英文版。需要注意的 是,一旦商标申请在香港知识产权署获得接纳,则无法再更改注册申请的信息。
(3)气味商标
香港虽然原则上认定商标可由气味构成,实际上至今未有能够成功注册 的“气味商标”,主要问题在于,香港《商标条例》规定:“在本条例中,商 标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 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而“气味商标 ”缺乏一种普遍认可的方 式,使其能够满足前述法条的规定。香港知识产权署认为,根据已有裁决,“气 味商标 ”的书面陈述、化学公式、气味商标的气味样本寄存、或这些方式的组 合均无法满足“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 ”的规定。由此, “气味商标 ”虽原则 上可以接受,但实际操作中却无法进行。
(4)实际使用原则
香港的商标法以实际使用原则为主,申请在先原则为辅。《商标条例》规 定,任何商标在香港的使用可凭借保护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所使用的未经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的任何法律规则(尤其是凭借关于假冒的法律)而予以阻止。
(5)商标保护期短
香港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 7 年,续展期限较长为 14 年。
2 .版权
(1)授权条件
香港《版权条例》规定,版权是按照本部而存在于下列类别的作品的产权: 原创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 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发表版本的排印编排。
作品要在香港取得版权保护,无需办理任何手续。各地作者的作品,或在 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特去受到版权保护。
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在创作完成后,有关作品即拥有版权。版权 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他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之处,就是版权毋须 在香港特区注册,也可受香港特区法律保护。
此外,在某些条件和例外情况的限制下,具有版权的文学作品、戏剧作品、 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之作者,和具有版权的影片之导演,均享有精神权利,包括被识别为作者或导演的权利,及反对其作品或影片受贬损处理以致作品或 影片受歪曲或残缺不全,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作者或导演的荣誉或声誉的权利。 现场声艺表演的表演者或所作表演已录制于声音记录内的表演者亦享有相似 的精神权利。另外,任何人在指明情况下有免被虚假署名为某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或艺术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及免被虚假署名为某影片的导演的权利。
(2)严格的刑事责任
香港法律针对为商业目的而作出的侵权行为(例如:制作侵犯版权复制品 以供出售或出租,或以侵犯版权复制品进行商业交易)施加刑事制裁。
海关负责执行侵犯版权的刑事法例。无论是否已提出检控,该部门拥有广 泛的搜查和扣押的权力以调查侵权案件,亦有权没收怀疑侵权复制品。
香港对版权侵犯行为的刑事责任门槛设定较低。对于版权侵权行为的认 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许可产生侵权行为,无须获得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可构成犯罪。
(3)禁止平行进口
香港对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加以民事制裁与刑事制裁双重禁止。
版权拥有人可循民事途径控告侵犯其作品版权的人。拥有人可制止的活动因应作品种类而有不同之处;但基本来说,拥有人享有独有的复制权和分发作品予公众的权利。拥有人可针对侵权者寻求一切所需的济助,例如禁制令以 制止进一步侵权、交付侵权物品令、披露有关侵权物品之供应及/或交易资料令、损害赔偿及讼费裁决。此外, 任何人制造或售卖引致保护版权系统技术失效的产品,亦会招致民事责任。海关亦向版权拥有人提供边境执法的支援。
经销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除电脑软件产品外)、输入该等作品作经销、 输入或管有平行进口电影、电视剧、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视像纪录作公开放眏或播放,如作品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发表不足 15 个月,属刑事罪行。
(4)版权审裁处
香港设有独立半司法机构版权审裁处。版权审裁处的主要职能,是审决有关特许机构发出的特许或其所实施的特许计划下的版权及相关争议。概括地说,任何人如认为在特许计划下不合理地被拒发特许,或认为获发特许的条款 不合理,可把个案转介审裁处。在实际运行中,版权审裁处的职能与版权特许经营机构的职能相衔接,专门处理特定类型的版权纠纷事务。其有权进行聆讯和作出裁定的案件种类包括以下五种:**,特批计划;第二,特许机构批出 的特批;第三,裁定雇员在其作品以不能合理地预料的方式被利用时可得的偿 金;第四,获取审裁处代表演的复制权拥有人或代表演者的租赁权拥有人给予的同意;第五,其他申请。
3 .专利
(1)短期专利
香港法律没有实用新型专利,但申请人可以就一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实用新型专利在香港申请短期专利。相比转录标准专利而言,短期专利可以 直接向香港专利注册处提出申请,经过形式审查后即可注册。短期专利在申请 时,应当在申请资料中提供一份查检报告。
香港短期专利*长保护期为 8 年,但**次申请只提供 4 年保护期,如 果需要再维持 4 年有效期,权利人须在第四年届满前的 3 个月期间内缴付续期费;若没有按时缴付该续期费,则第 4 年届满后该短期专利即告失效。
(2)香港的标准专利
香港的标准专利有效期*长为 20 年,但并非一次性生效,自第 3 年届满后的每年都必须续期。如意欲在自第 3 款所指明的日期(指批准后的**个周年日)起计第 3 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后将任何标准专利再维持有效一年, 则订明的续期费须在该第 3 年或继后的一年(视属何情况而定)届满前(但不得早于届满的日期前3个月)缴付;如该续期费没有如此缴付,则标准专利在该第 3 年或该继后的一年届满时须停止有效。
4 .外观设计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于 1997 年 6 月 4 日由香港立法局通过,于 6 月 27 日生效实施。该《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以英国《1949 年注册外观设计法》为参 照,同时借鉴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法律草案,并结合香港实际所产生。《注册外观设计条例》分作九个部分,包括导言、外观设计的注册、注册外观设计的权利、政府征用外观设计、法律程序、杂项及行政方面的条文、规则及规例、 罪行、过渡性条文与相应修订及废除等。《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所设置的运行模式为注册制,即由香港知识产权署受理外观设计的申请,不经实质审查,且不要求检索,申请只需满足格式要求,即可获得外观设计的注册。与版权、专利和外观设计法律不同,
(1)外观设计的首段有效期为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5 年,每次可延展 5 年,但有效期总共不得超过自注册申请的提交日期起计的 25 年。如任何注册外观设计的拥有人意欲将注册有效期再续期 5 年,则订明的续期费须在现时注册有效期终止前(但不得在紧接现时有效期终止前的3个月之前)缴付。如续期费及任何订明的附加费已在紧接在有效期终止后的 6 个月内缴付, 则该项外观设计的注册须视作为犹如从未停止有效一样。
(2)香港允许多项外观设计一并申请注册,并且作为同一项注册申请标 的,前提是这些外观设计关乎同一订明类别或同一套件,且符合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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