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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务委袁辉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1数据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浏览次数: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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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重庆市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分配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 以下简称广交会)多功 能综合平台作用,优化我市参展结构,健全广交会重庆市交易团 一般性展位管理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透明的展位安排制 度,促进我市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出 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和《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出 口 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章  总则

**条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是重庆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 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重庆市交易团,组织重庆市进出口企业以交 易团形式参展,对展位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重庆市交易团秘书 处设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外贸管理处,负责交易团 日 常工作,常 态化运行。

第二条 广交会展位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其中 , 品 牌展位的安排由全国品牌展位安排工作小组负责;一般性展位由 各交易团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基数内,根据各交易 团一般性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安排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根据 《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规定,品牌

展位和一般性展位的位置均由全国展位位置安排工作小组统 一 安排。

第三条  一般性展位的数量安排遵循规范 、公平 、透明的原 则。展位分配采用量化评分标准,实行综合评分制 ,同等条件下 向生产型企业 、 中小企业、有出 口潜力的企业倾斜。


第二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审程序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条件

( 一 )在重庆市依法注册并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 二 )上年度企业出口额达到商务部公布的《中国进出 口商 品交易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参展企业*低出口金 额标准。

( 三 )企业出 口商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参展企业的展 品须符合广交会相关展区的展品范围要求以及广交会对参展展 品的相关规定。

(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1. 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公告期内禁止参 展。

2. 国家环保、海关 、税务 、市场监管、外汇 、药监等部门 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内禁止参展。

3. 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 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4. 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 、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 ,被广 交会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 的企业。5. 伪造展位申请材料的 ,在下次展位评审前 , 禁止参展。

( 五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1. 《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 出 口展)》规定 之外的展品。

2.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 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 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 品。

3.  涉及商标、专利 、版权 ,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 许可合同的展品。

4.  在商务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 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5.  被司法机关 、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 权的展品。

第五条  一般性展位申请及评分程序

( 一)凡符合广交会参展标准的企业,均可根据广交会官方 公告和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发布的通知要求 ,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 参展易捷通平台”(http://www.cantonfair.org.cn) 申请一般性展 位。

( 二 )申请参展企业须在线打印申请表,连同评分标准中所 需的相关证明材料盖鲜章报送至所在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经区县 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至重庆市交易团秘书处。

( 三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同一展区的展位数达到 2 个或   以上时 , 可与有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 共同   参展(联营参展)。 申请展位时 ,需一并提交《联营参展申请表》 等有关资料。联营单位信息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同一展区*   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 四 )企业申请一般性展位的时间为每年的 5 月和 11 月 , 具体时间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展位申请通知为准。未按规 定程序和规定时限提出的展位申请 , 交易团不予受理。

( 五 )展位申请截止后,交易团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  所提交的资料 , 依据展位评分标准为所有申请企业打分并排序。

( 六)交易团根据企业得分和展位分配规则,分展区对申请 企业进行展位分配,提出一般性展位预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公 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广交会组展工作流 程提交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分配方案。

第六条 展位退出机制

( 一 )退出展位包括:企业放弃参展的展位以及因违反广交 会相关管理规定被收回的展位。

( 二 )如有退出展位,将根据该展区*近一次评分结果及相 应规则依次安排给候补企业。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

交易团对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分展区进行量化评分,量化 评分标准( 满分 100 分) 如下:

第七条  出 口额及增长( 40 分)

( 一 )出 口达标: 非流通型企业出 口每 1 万美元计 0.1 分, 上限为 35 分 , 流通型企业出 口每 2 万美元计 0.1 分 , 上限为 35 分。以展位评审时间前三年度的企业展区项下平均出口额作为统 计数据。

( 二 )展位评审时,所申请展区项下前两年出口额连续实现 正增长计 2 分 ;较上年增幅达 5%加 1 分 ,达到 10%加 2 分 ,达 到 15%加 3 分,加分上限 3 分。以上分值可以累计 ,此项总分 5 分。

第八条 行业自律( 5 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 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 、反补 贴 )两保(保障措施 、特别保障措施) ”调查 ,包括填写问卷调 查、参与行业抗辩 、积极应诉等,有力维护行业出 口质量安全的 企业 , 计 5 分。

第九条  国际通行认证( 10 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 证书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 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 、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 、ISO45000系列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体系、SA8000社会责任标准。通过一项认证得2分。

行业认证指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和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 业认证 ,包括但不限于:

面向企业的行业认证包括 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  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ISO22000 食品安全管理 、ISO/TS16949 或 IATF16949 汽车行业  质量体系 、ISO13485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CGMP 动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英国零售商协会 BRC 认证 , 通过  一项认证得 2 分;

面向产品或生产线的行业认证标准包括欧盟 CE 、EMC 、  ROHS、PAHS、REACH、EC 认证、美国 UL、UPC、FDA、ETL、 FCC、EPA、CPSC 认证、美国药典认证 USP、加拿大 CSA、CETL  认证 、澳大利亚 WATERMARK 、TGA 、SAA 认证 、RCM 认证、 欧洲药典适用性认证 COS、德国 GS、TUV 认证、英国 BSI、UKCA  认证、海湾 GCC 认证 、日本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局认证 PMDA、 日本药物主文档认证 JDMF 、 日本 PSE 认证 、韩国 KS 认证 、  WHO PQ 认证、Halal 认证、Kosher 认证、IECEE CB 认证、BSCI  认证 、GRS 认证 、BV 认证 、SMETA 认证 , 通过一项认证得 1  分 , 同个产品或生产线通过多项认证累计不超过 2 分。

以上认证得分累计不超过 10 分。

企业应同时提供相关认证的中文译本。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 5 分)

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营产品应属于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展品 目录,证书在法定有效期内。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 5 分 , 获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计 2 分 。此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第十一条 研发创新( 10 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 、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计算分值。 专利权应在法定有效期内,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展位申请  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在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  目录范围内。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计 2 分,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  专利计 1 分,外观专利每 5 项计 1 分,不足 5 项不计分 。此项累  计不超过 10 分。

第十二条 境内外商标注册( 5 分)

商标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 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境内注册商标一个计 1 分,* 高计 2 分 ; 境外注册商标一个国家(地区 )计 2 分 , *高计 4 分 。此项累计不超过 5 分。

企业提交海外市场注册商标证,除台湾、香港和澳门三地的 以外,其他非中文国家和地区的注册商标证书应同时提供中文译 本。

第十三条  品牌荣誉( 5 分)

获得国家级 、市级出 口名牌、名牌产品 、驰名商标 、著名商  标称号的,每项计 2 分。品牌荣誉持有者须与展位申请企业一致, 证书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此项累计  不超过 5 分。

第十四条  生产型企业( 4 分)

凡申请我市摩托车 、汽车 、汽车配件 、五金 、工具 、动力、 电力设备、农业机械、工程机械、通用机械及机械基础件展区 一  般性展位的生产型非流通企业计 4 分 , 流通型贸易企业不计分。 企业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和承诺书。若无生产许可证,需提供相应  证明。其余展区不计分。

第十五条 广交会参展表现( 6 分)

( 一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广交会设计创新奖( CF 奖) 中每获奖 1 次 , 相应展区加 1 分。

( 二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每获广交会绿色特装奖或广交 会绿色展位奖 1 次 , 相应展区加 1 分。

( 三 )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 ,在广交会“i-邀请” 活动评比中 每获奖 1 次加 1 分。如申报多个展区展位的,可自行选择其中 一 个展区进行加分。

( 四 )每届展位检查 , 按时按大会规定布展的企业 , 计 1 分。

( 五 )展期内按时报送成交统计 , 计 1 分。

( 六 )按时完成商务部、市商务委、外贸中心相关问卷调查, 计 1 分。

以上分值可以累计 , 总分不超过 6 分。 

第十六条 其他( 10 分)

( 一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积极配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 展数据报送、外贸调研等工作 , 计 2 分;

( 二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在商务部组织的会议上作外贸 相关经验交流的企业,计 2 分;在市商务委组织的会议上作外贸 相关经验交流的企业 , 计 1 分 ; 累计不超过 2 分;

( 三 )积极支持重庆市交易团 日 常工作 , 计 2 分;

( 四 )满足展位申请条件但未获得展位,且连续申请 4 届以 上的企业 , 计 2 分;

( 五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参加由市商务委主办或组织的 外经贸展会或涉外经贸促进活动的,每参加一项活动计 1 分,累 计不超过 2 分。

第十七条  扣分

( 一 ) 未按时缴纳展位费的企业,在下次评审时,扣 5 分。

( 二 )不配合交易团相关工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 减相应分数 , *多不超过 5 分。

( 三 )展位号公布后退展位的企业 , 下次申请广交会展位, 扣 10 分。

( 四 )自上次展位评审以来,相应展区绿色特装不合格的参 展企业 ,在下一次评审时扣 2 分。

(五)因知识产权、违规搭建等问题被大会通报批评的企业, 在下一次评审时扣 2 分。

( 六 )因违规使用展位被大会通报的企业,自下次评审开始, 在未来 5 年 10 届的评审中 ,每次扣 2 分。


第四章   展位分配规则

第十八条  向生产型企业倾斜 。对我市有产业基础的展位 , 侧重安排给生产型非流通企业,其中对出 口规模和贸易量大的企 业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保持参展企业相对稳定 。支持企业稳定参展 ,持 续深耕国际市场,按照商务部《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 一 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 实行一年一评制。如无特殊情况,经核准的一般性展位使用保持 一年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 扶持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 。为扶持有发  展潜力的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及新业态企业发展,在各展区中可  安排一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重庆市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  数的 2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 一 )( 三 )( 四 )( 五 )款准入  标准 , 但未达到第( 二 )款规定的*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二十一条  流通型企业补位 。 当某一展区企业申请展位数

少于我市交易团在该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分配数时,则鼓励流通型 外贸企业补位参展。

第二十二条 展位数量安排规则

( 一 )依照一般性展位评分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分排序, 结合各企业申请需求 , 对各展区排名前 15%的企业分配 4 个展 位 , 前 16%-35%的企业分配 3 个展位 , 前 36%-65%的企业分配

2 个展位 ,剩余 35%的企业分配 1 个展位。若展位仍有剩余,按 照评分排序再依次增加分配 1 个展位。若还有剩余,继续按上述 方法依次增加。各企业分配数不超过其申请数。

( 二 )当 出 口额达标企业的展位需求充分满足后,如果展位 仍有剩余 , 可分配给出口额未达标企业。安排顺序如下:

1.  首先安排有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 ,每次安排 1 个展位;

2.  其次安排无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 ,每次安排 1 个展位;

3.  再次安排有出口额的流通型企业 ,每次安排 1 个展位;

4.  三年都无出口额的外贸企业原则上不予安排展位;

5.  如以上条件相同 , 依然有多家企业待分配 , 重点考虑给 未申请到任何展位的企业。

( 三 )为避免企业无序申请,每家参展企业每届广交会一般 性展位申请数量不超过 4 个展区,每期不超过 2 个展区,按展区 得分从高到低安排。

( 四 )每届如有因企业主动放弃参展或因企业违规被取消参 展资格而退出的展位,或有大会临时性增加的展位时,如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将按照以下顺序递补给企业:首先按照该展区* 近一次评分结果满足上一届未能获得展位的企业;其次满足上 一 届有该展区展位的企业在这一届的新申请需求;如果还有剩余展 位,再满足当届新申请的企业,且按上一届打分时参考的年度出 口额 , 从高到低择优分配给新企业。

( 五 )当展区基数减少,且当届未进行统一评分,则按上一 次评分时的安排规则重新分配。

第二十三条 鼓励达到品牌展位评审标准的企业申报品牌展 位 。已获得商务部品牌展位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的 一 般性展位。确需增加一般性展位的,同一展区的展位总数不得超 过商务部规定的该展区品牌展位*高数量限额。

第二十四条 考虑到企业转型升级的实际经营情况 , 允许企 业在转型升级期间用变更后的企业(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实际控 制人)进行展位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在评分时允许 同时使用两家公司的资料进行评分排序。本条评分规则同一企业 仅限使用一次。


第五章   展位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已经审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 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调换或转租(卖)展位 , 以及展览期间空 置展位。

第二十六条  参展企业须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   案登记,按照《中国进出 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使用展位 ,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参展企业须与重庆市交易团签订广交会展位  使用责任书,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展期必须在岗, 并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出口展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流通型企业联营参展时 ,在参展期间要张贴中  国对外贸易中心制作的包括联营(供货) 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凡事先未通过易捷通申请的联营参展企业,一律视为违规使用展  位。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  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九条 展会期间 ,广交会大会和交易团团部将分别组 成展位检查组,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违反参展纪律,受到 重庆市交易团通报批评的,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 2 年 4 届广 交会参展资格;如企业因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被广交会大会通报 批评的 ,取消该企业从下届起连续 5 年 10 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 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参展企业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 格 。 同时 ,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 5 年 10 届进馆办证 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材料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后的, 取消企业当届展位分配资格且连续 5 年禁止参展。

第三十一条 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届参展后 , 仍无对应展区项 下出口额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展区展位。根据该展区展位 情况 , 若无符合条件的其他申请企业 , 则可保留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此前有 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广交 会相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施行后 , 商务部及广交会有新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第 136 届广交会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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