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意见征集|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2浏览次数:300

提升全区科技创新水平,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结合工作实际,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为确保我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发挥*大效用、创新主体得到*大激励,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社会人士和广大市民于2024619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西郊三村1号西城镜园5栋3楼(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邮编40005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279365445@qq.com;

三是电话联系:68784800。

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520

附件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领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把九龙坡建设成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重要科技创新新高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章  培育创新主体

**条  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重点扶持科技企业的给予*高10万元助,每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和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规模以下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半补助

第三条  鼓励企业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上市企业,除享受我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扶持相关政策外,额外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二章  建设创新平台

第四条  支持建设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新获批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从获批年度起,每年给予100万元运行经费资助,连续支持5年;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计量测试中心等其他国家级平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级新认定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其他市级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支持建设创新创业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平台晋升高等次认定的,实行递进补差。对绩效评估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0万元运行绩效补助

第六条  支持建设工作站和科普基地。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市级博士后工作站、国家级科普基地、市级科普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入选中国科协“海智计划”基地(站点)的给予*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重庆市海智工作站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经费资助。

第三章  提升创新能力

第七条  支持开展科研攻关。聚焦重点产业链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研项目,资金支持总额*高10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承接国家和市级重大科技项目。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到账并使用国拨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由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的10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实际到账并使用市级资金的30%给予配套支持。以上资助,单个国家级项目*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市级项目*高不超过100万元。国家及重庆市规定配套比例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会计科目和已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新增部分不超过3%比例给予补助。其中,研发投入1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3%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高不超过20万元;研发投入1亿元至5亿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2%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5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部分1%比例补助,每家企业每年*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研发准备金政策补助或其他政策中由区级财政资金给予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补助。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章  促进成果转化

第十条  鼓励争取国家和市级奖项。对新获得国家级和市级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完成单位按照对应级别补助额度的100%给予配套补助,第二完成单位按照对应级别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技术合同和科技成果登记。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且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单个合同额度为1亿元以下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2%给予补助;单个合同额度达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交易额的0.03%给予补助每个单位年度*高不超过20万元。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科技成果并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成效显著的,按照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高20万元补助。对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的单位,按照每个登记的科技成果0.05万元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推动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促成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成效显著的,经综合评估后每年*高给予30万元运行绩效补助。同一机构、同一平台晋升高等次认定的,实行递进补差。

第五章  营造创新生态

第十三条  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对新获得国家级、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符合我区重点产业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的,按照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50%给予配套支持。鼓励科技创新领域人才享受九龙英才相关政策服务。

第十四条  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向区内银行取得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上年银行平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贷款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高不超过20万元。设立区级科技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支持创新创业。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据实补贴担保服务费,每家企业享受担保服务费补贴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协同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对符合条件的新成立协同创新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协同创新组织开展技术对接、转移、交易、投资推介、科技展会、项目路演、创新创业赛事等活动,根据上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按10%比例评选优秀组织,*多不超过20家,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鼓励实施成渝两地科技创新合作计划和对口帮扶区县科技创新合作计划。重大事项以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337号)同时废止


文化交流 资源共享

留言成功后,负责人将会在24小时内答复您。

关闭
×

把想要咨询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留言告诉我们,我们将尽全力帮到您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