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中中小经营主体政策包-普惠政策(3)
发布日期:2024-07-29浏览次数:527
(二十)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内容】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请条件】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 年第23 号)
【实施日期】
2021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30年12月31日
(二十一)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减免
【政策内容】
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37 号)
【实施日期】
2022年1月1日
【截止日期】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