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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

发布日期:2024-09-13浏览次数:

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上年度7月1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上年度7月1日至申报当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详情请联系 蒋老师  13272716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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