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保补贴
发布日期:2021-03-09数据来源:admin浏览次数:368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补贴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补贴对象
1.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
(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
(2)个体工商户雇工。
(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人员除外)。
(4)网约车驾驶员。
(二)补贴标准
1.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三) 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九龙坡区开放型经济促进会
蒋储鸿 68678556 13272716656